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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十项申请条件解析之“高薪”

更新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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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对于一般申请人给出了10项标准,至少申请人能够满足3项,即可被视为杰出人才,通过此项目移民美国。之前我们对于“奖项”、“协会会员”、“媒体报道”、“学术文章”、“评委/评审”、“关键领导角色”、“商业成功”、“艺术展示”的评审标准进行了分析。今天我们将对“高薪”一条进行简单分析解释。

  “高薪”这一申请条件相较于EB-1A的其他几个条件,被主张的频次相对就比较少。在美国律师分析认为,这两个因素有关:

  一、中国申请人的心理往往偏向于不张扬,特别是关于收入这一块;
  二、申请人的收入结构的多元化,一些申请人无法为所有的收入提供完备的流水证明。

  【法规原文】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呈请人与专业领域内同行相比,拥有高工资或明显高报酬的证据。)

  在过往实际申请中,律师认为美国移民官判断的重点在于以下两点:

  1、 与同行、同等职业人士相比。

  在申请人递交此项条件中,应当提交明确证据标明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内,申请人拥有比同等职位其他人显著高的收入或酬劳。不能跨行业,不能存在职位及等级区别。

  2、 要证明“显著地高于”。

  这里的对比标准是行业平均工资,不仅仅是一起工作的同事。需要证明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这里不用提供绝对数字,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且对于不同国家的申请者也有不同要求,申请证明应该基于本国的工资统计数据(如行业薪酬报告)和可比性证明来评估,不是简单地转换成美元同美国工资相比看是否属于高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条文在此使用了“工资”(Salary)或“酬劳”(Remuneration两个字眼。“工资”是指支付给劳动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年薪、月薪等;“酬劳”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付给的金钱,或者叫酬金。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但是,申请受益人的所能主张的收入都必须是因为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才能得到的收入,对于专业领域外的,比如炒股、艺术品或房产投资、非本专业领域内的书籍版税等与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收入,都不计算在内。

  总结,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高收入”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

  申请人的收入与同行同职位相比“显著地高”;

  可以提供所有这些收入的客观流水、证明等证据。

原文链接:http://www.zhaolong.net/usa/news/20210512589.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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