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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龙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刘宇接受新华网专访

更新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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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龙移民
  兆龙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刘宇先生

  主持人:此次活动我们主要是为移民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更多合法的有实力的企业展现给广大的网友,请刘总为我们广大的网友简单介绍一下咱们集团。

  刘宇:兆龙出国顾问集团实际上成立已经十八年了,时间很长,包括移民和留学两大块业务,兆龙集团的领导层都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包括美国的商业律师、移民律师、地产律师,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专家,特别是在EB-5兴起以后,我们在项目的把握度上,会进行详细调查,在保护客户的利益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因为我们的优势,我们的强项就是在美国有相关资源,无论是从项目选择还是项目开发,到客户的利益保护,包括资金返还的时效性,绿卡安全性,我们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的效果也非常好。

  主持人:谢谢刘总,我们本次新华网移民高端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两届,本次是第三届,请刘总为我们第三届移民高端论坛说一些寄语。

  刘宇:新华网在国内媒体中举足轻重,对于移民中介行业来说,大家都有各自的体会和经验,所以我们希望新华网能起到一个组织和引导的作用,能办成一个群英聚会的论坛,大家可以互相切磋,分享经验,为国内具有投资移民需求的客户提供一个更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主持人:刘总能否给我们的申请人一些建议,怎样选择安全性高的、可靠的EB-5投资移民项目?

  刘宇:EB-5的风险在哪里,主要是在商业方面,不是移民方面。根据我们自己的体会总结几点:第一要考虑商业上的风险,第二要考虑签约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大家比较熟悉,什么是签约法律风险呢?

  我先问一下大家,EB-5中什么文件最重要,很多人以为是PPM,即私募备忘录,其实它是可以修改的,递交了I-526后也可以修改。但是有两文件决定了各方的权利却几乎很难修改,一个是有限合伙的成立章程,一个是有限合伙与项目方之间的贷款协议。这两个文件决定了EB-5投资人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这两个文件目前在国内的EB-5领域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三个就是责任的承担。美国项目方到中国募集资金,却不受中国法律的监管,我们中介公司不得不承担起相当大的责任,实际上成为对方的屏障,那我们中介公司怎样承担起对客户的责任,这是一个课题。

  ‘EB-5一定要有风险’不是转嫁不合理风险的理由。美国银行如果要放贷,也是要求有足额的抵押物,并且只给相当于抵押物价值70%或更少的贷款数额,就是因为这样会比较有保障。如果项目方给了有限合伙足够的抵押担保,有限合伙对投资人的保障实际上是非常安全的,虽然形式上还是有风险的。美国银行在贷款时要求它的贷款必须是第一抵押顺位,而在EB-5中,有多少项目方给投资人第一顺位?当然一些项目工程很大,肯定主要资金要通过银行来投,EB-5只能是夹层贷款。夹层贷款也没有问题,一个项目只要减去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足够高,要我说至少是EB-5投资额的两倍,这样的话处于第二顺位的EB-5夹层贷款也是足够安全的。所以EB-5的风险问题,在现实中,就是项目方想让有限合伙和投资人承担多大风险的问题?因为大部分有限合伙掌握在项目方手里,大多数项目方会以“EB-5要有风险”这个理由,转嫁一些投资人没有必要去承担的风险,这就是现实中EB-5风险的实质。

  其实一些好的项目方和一些好的项目是为我们投资人提供这样的保障的,如我们代理的项目到目前为止都是第一抵押顺位,并且项目都有2倍以上的价值空间作为保障。但是,正因为我们市场对这个问题还不是很敏感,所以不那么好的项目可以因为营销做得好,卖得也不差。好的项目方可能觉得自己没有得到中国客户的认同。这些问题今天这个场合没有时间深入探讨下去。最后,我要讲一个问题,就现在很多文章讲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做尽职调查,我要说的是我们有多少投资人真正懂得怎么去做尽职调查,而且一个项目招100个投资人,难道这些投资人要去做100份尽职调查吗?客户是没有能力做调查的,这个责任其实是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起来,这样也可以提高移民行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大概讲这么多。谢谢。

  主持人:谢谢刘总,谢谢广大网友,此次访谈结束。

原文链接:http://www.zhaolong.net/usa/mtbd/201412820.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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