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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永久居民有哪些不可不知的权益问题需要提前了解的?

更新时间:2019-05-31浏览:

加拿大永久居民

  自2002年6月28日起加拿大移民局实施加拿大枫叶卡制度至今,加拿大移民自入境报到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日期起依规定必须履行永久居民之居住义务,亦即五年内必须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满两年,才能维持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永久居民若经判定未履行居住义务的话,有可能会收到所谓的离境命令 (Removal Order),而离境命令又分为三种。其一,限期30天内离境且须由出境关卡移民官员确认出境事实之自动离境命令 (Departure Order);其二,离开加拿大超过12个月且持有标示离境日期之自动离境证明之限制性离境命令 (Exclusion Order) 其三,驱逐出境命令 (Deportation Order)。

  万一加拿大新移民因个人因素无法履行居住义务的话,请勿忽略自己的权益问题,以免导致难以想像的后果。以下即为一真实案例。

  王先生乃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因未履行五年住满两年之居住义务,于2004年10月5日被加拿大移民局判定丧失移民身分,移民局进而于2005年3月10日核发自动离境命令,不料,王先生因公务繁忙,疏忽了自动离境命令内载必须于30日内确认离境事实之规定,因此他被加拿大移民局视为遭驱逐出境人士。未料,王先生并未正视加拿大移民局针对他的移民身分所採取的处置情况。

  光阴匆匆,近十年的岁月已过,这期间王先生不曾再入境加拿大,唯有一次因经商需要,必须经由温哥华转机,哪料海关移民官员随即查出他的过往纪录,对他询问一番,但因语言问题,王先生并未充分了解移民官对他所做的指示,只单纯地认为他只需申请放弃加拿大移民身分,日后即可自由进出加拿大。

  回台后,王先生循一般程序申请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结果他被告知除非申请ARC【加拿大回境准证】,否则日后无法再入境加拿大。 这时他才恍然大悟,原来当初他已经被加拿大移民局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单。 如今他想要入境,就必须先洗刷他的纪录,取得移民局的信任与批准,才得以再度踏入加拿大的国土。

  兆龙移民资深顾问提醒您,加拿大永久居民在加拿大枫叶卡过期后,若确定己身确实无法履行居住义务的话,最好申请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以确保自己日后入境加拿大的权益。如果您有意图想要移民加拿大或者对加拿大移民相关事宜或权益问题不太清楚的话,欢迎直接致电我们的加拿大项目咨询顾问,期待您的垂询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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