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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律所团队评移民局会议】迟来的报导:2月3日美国移民局电话会议回顾

更新时间:2016-02-2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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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纽约律师参加了美国移民局2月3日的电话会议,并做了英文记录,今天,我们律所的助理总结翻译给大家,虽然迟了20天,但还是有一些值得知道的信息。

  与美国移民局审理事务有关的会议内容:

  1、EB-5审理机构IPO目前共有113名EB-5审理人员,将增加到171名。(注:以前我们的文章提到过,移民局每年通过增加人手达到的月审理量,与前一年的月递件量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国人对EB-5的热情,或者说依赖程度的增长,总是高于移民局人手的增加。)

  2、目前正在等待审理的数量:21000件I-526申请,900件I-924申请,2000件I-829 申请。(注:2015年是以前,可能也是以后的递件最高峰)

  3、受去年大幅递件的影响,审理速度会变慢。(注:对我们投资人的影响不大)

  4、位于华盛顿特区的EB-5审理中心IPO已经接手了所有EB-5的审理工作,位于加州的移民局审理中心只负责收件。(注:听过我们讲座的客户,应当有知道关于IPO和加州审理中心的故事。)

  与美国移民局新的EB-5审理政策相关的会议内容:

  1、美国移民局正在最后形成新的审理政策,将会在不久公布,主要着眼于解决和资金再投资的问题。(注:1. 听过我们讨论的客户都知道,虽然很多项目方心里希望拖延EB-5资金还款越长越好,但也有一些项目方只想使用EB-5资金几年而已用于建设,建设完工销售结束就还钱,但依照目前的移民局政策,在I-829批准前,EB-5资金必须要保持在项目之中,而移民局的审理速度又很慢,这在以后将造成一些想早还钱的好项目不愿使用EB-5、而不想早还钱的项目顺势拖延还款的局面,这不是美国政府和投资人愿意看到的,所以美国移民局在着手制订新政策以防止这种现象。2. 我们在讲座中还讲过国会EB-5新法提案中有“投资满两年可以省去有条件绿卡阶段而直接取得正式绿卡”这一条。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与未来国会这一提案结合在一起,就可能将EB-5打造成一个快速绿卡、快速还款的项目,当然问题还要国会立法来进一步解决。)

  2、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也将反映国会的EB-5修法草案中的一些建议。

  3、美国移民局正在准备I-526和I-924新表格。

  与区域中心相关的会议内容

  1、美国移民局成立了新工作部门来审理I-924A,配合美国SEC,及处理区域中心关停工作。(注:I-924A是区域中心在年底向移民局递交的类似年度工作总结的文件,我们主张这个文件应当由移民局或区域中心自己向社会公开,以展示其募集、使用、监管EB-5资金的情况和项目进展,增加透明度,也便于社会和市场对EB-5运营的监督。我们认为EB-5作为一个经济事务(而不仅是移民事务),最终不是靠政府,而是要靠市场来监管,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 这个部门目前随机性地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 对很多新的I-924申请实施了面谈。

  2、区域中心所有权的变更:要通过电子邮件或递交I-924表格通知移民局。

  3、不通过新的I-924的递交,项目不能从一个区域中心转到另一个区域中心。(注: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就是美国移民局现在允许项目更换区域中心。)

  4、区域中心的经营范围,可以扩展到美国大陆外的领地,如Puerto Rico, Guam。

  与合法资金来源有关的会议内容:

  1、允许私人换汇。(注:即“一人换汇”)

  2、资金赠予:

  • 必须是真正的赠予,赠予人不期待受赠予人以后归还或给予其他价值补偿。
  • 目前的法律政策不要求赠予必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注:非亲属的朋友之间的赠予目前还是允许的。)

  3、 税单的递交:只有在与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有关时,才需要递交税单。(注:澄清了很多客户的疑虑。)

  4、真实性认证:鉴于虚假文件的增加,移民局将通过RFE补件信的方式,要求有疑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补交官方的真实性认证。

  5、投资的时间性问题:

  • 资金可以分批进行打款,在I-526递交时,投资人必须正在积极进行投资,但不需要已经全部到位。(注:这是比较tricky的问题。EB-5法律只要求投资人在I-526递交时证明他有足够的、合法的、承诺了“committed”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要求已经完成了投资,只有到I-829阶段才要求证明资金已经投资、使用并且创造了就业。换句话说,只有I-829(而不是I-526)的目的,才是为了让投资人证明投资与就业创造已经全部完成。在直投小项目中,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移民局一直都是要求投资人证明资金已经到位,即已经打到监管帐户中,以满足“committed”的要求。“commitment”的解释权当然在移民局手中,作为投资人,当然不能也不敢用试错的方法来探索美国移民局政策的底线,当然移民局自己可能也不清楚底线应当划在哪里,它需要在实践中找到一个既能保证投资的严肃性、防止钻空子,又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灵活性的界线。)
  • 美国移民局表示,它将通过个案,case by case的方式,来决定上面这个投资到位的时间结点的问题,拒绝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以澄清目前审理政策中的“I-526递交时资金必须全部到位”这一要求在解读上的分歧。

  与永久居民身份有关的会议内容:

  1、如果I-829被否决,必须离开美国,不然美国移民局将在移民法院递交出庭通知NTA,从而开始递解程序。(注:我们去年发表了《有多少获批的I-526能顺利获批I-829》一文,对多年来I-829的递交和批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请登陆www.zhaolong.net 《移民分析·刘宇专栏》来阅读,或者回复微信数字“312”进行查看。我们在每周末的说明会中也详细分析这个问题。总之,只要项目靠谱,中间不烂尾不停工,顺利完成了就业创造,I-829是没有问题的,移民局的审理也是宽松的。)

  2、美国移民局会出台新政策,来解决区域中心被关停后的有条件绿卡身份问题。(注:应当是着眼于保护投资人的。)

  3、提前递交I-485的事务不属于IPO管辖,由移民局其他部门会同国务院处理。

  4、如果I-829的审理已经拖延很长时间了,投资人应当通过Infopass网上预约系统,到居住地当地移民局加盖绿卡延期章。


  作者:刘宇和贝特曼律所Eugene律师,律所助理翻译。www.eemin.com 美国电话:800-830-1668,中国电话:400-088-8066。

原文链接:http://www.zhaolong.net/usa/usayj/2016024407.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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