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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龙移民研究:从苹果CEO库克出柜看美国同性婚姻移民政策

更新时间:2014-11-05浏览:

  今天,随着苹果电脑公司CEO库克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同性恋移民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兆龙移民问题研究中心为大家解读一下美国同性移民的相关政策法律。虽然同性婚姻与同性恋在我们国家还不是一个公开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是相信很多朋友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我们的团队也曾为来自国内的同性恋人办理过美国移民身份。我们赞扬库克先生和所有以自己的方式面对生活的人的勇气,也鼓励同性恋人们运用美国政府提供的法律便利,为自己或同性配偶办理美国移民。

  美国同性婚姻移民:历史时刻前的演变

  1982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dams v. Howerton, 673 F.2d 1036 (9th Cir. 1982)一案中决定:移民法中“配偶”的定义为不同性别的伴侣,并且认为这个定义符合理性的审查标准。这是联邦法院中第一起争取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当时拒绝接受对这个判决的上诉。

  婚姻保护法:这曾是同性婚姻移民的主要法律障碍。随着同性婚姻逐渐成为一个问题,从1996年开始,美国婚姻保护法(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简称”DOMA”)的第三章禁止联邦政府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相同的认可。这样,联邦移民局就不能把同性婚姻中的配偶作为移民法上的配偶来对待。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不能为他们的同性配偶申请结婚移民,同性配偶也不能作为家属通过其他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进入美国或申请免递解出境。直到2011年的3月份,美国移民局仍然强调这是他们对待同性婚姻的政策。但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发放旅游签证时,同性已婚配偶被视同异性未婚配偶,专属名词为“同居伴侣”。

  变性配偶。婚姻保护法“DOMA”没有明确“女人”的法律概念,在2002年以前,美国移民局倾向于认可变性人可作为移民法意义上的异性配偶,前提是他们婚姻必须在结婚地是合法的。但到2002年以后,移民局否决了所有以变性人作为配偶的移民申请。到2004年,移民局把这作为正式政策。大家注意到,这正是发生在保守的共和党小布什做总统(2000年-2008年)的时期。但是在当年底,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先在一个非判例决定中拒绝了移民局的这个政策。(笔者注: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负责审理针对美国移民局和美国移民法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负责审理针对BIA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审理针对巡回法院的上诉。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对下级司法和执法机构有约束作用。)其后在2005年,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又在 In re Lovo-Lara这个新判例中再次否决了移民局的这个政策,并指示移民局在判断婚姻的合法性时,要考虑结婚地和居住地的法律。这个判例在2009年正式生效,并在2012年作出修改。当然,在最高法院于2013年终止了婚姻保护法第三章的执行后,BIA的这个判例也就不再需要了。

  随着人权和移民权利组织对移民局反同性婚姻政策的不断挑战及美国社会对同性婚姻的不断理解与接受,2012年6月,移民权利活动家Lavi Soloway发现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简称”BIA”)“已经基本准备好了在这个后DOMA时代批准同性婚姻绿卡。”

  修法努力:为了建立移民平等,2000年美国国会就出现了一个叫“联合美国家庭法案”(Uniting American Families Act,简称“UAFA”)的立法提案,该提案的最新版本,H.R. 1537, S. 821,试图修改移民归化法,让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永久伴侣”可以象他们的配偶一样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即绿卡。“永久伴侣”的子女和继子女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它也提出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到2013年1月第112届国会体会时,共有144个众议员、29个参议员支持这个提案。

  在美国境内同性移民申请人的数量:根据移民平等促进组织Immigration Equality的统计,在2009年,美国有约36000个同性家庭无法为其中的外国伴侣提出移民申请,另外,还有很多这样家庭因为担心社会的偏见而不愿公开他们的身份。这还不包括一方在美国以外的情况。

  同性婚姻移民: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性决定

  2013年6月26日,所有同性恋人士迎来历史性的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在 U.S. v. Windsor 中判决婚姻保护法(DOMA)的第三章违宪。这章把合法婚姻定义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婚姻,从而使联邦政府无法认可同性婚姻并使之享受联邦法律和项目中给予婚姻家庭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利益。从2013年6月26日起,这章法律失效了。

  美国最高法院对U.S. v. Windsor一案的判决,被认为结束了同性和异性婚姻在联邦移民法中的不同待遇。在判决发出前,共和党的参议员John McCain说:“如果最高法院取消DOMA,那么那些[同样移民]权利就产生了。” 这个判决作出后,参议员Patrick Leahy(笔者注:EB-5投资移民在国会的最大支持者之一),宣布他认为无需再进行与同性婚姻有关的移民法改革了。当时的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Janet Napolitano宣布:“我们将执行今天的决定,所有的结婚夫妻都将被我们的移民行政部门平等公正的对待。”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到底有多大意义呢?说到这里,大家要注意,在美国,是各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决定在其州内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有效性,联邦法律不能决定各州婚姻法的有效性,只能决定这个“婚姻”是不是被联邦政府认可并具有这样那样的联邦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移民上的利益、税务上减免、社会保障金、联邦医疗保险等。所以美国的同性婚姻变革是从开放州开始的,然后得到联邦政府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逐渐接受并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在Windsor一案中的判决,并不是确定了同性婚姻在全美国的有效性,美国联邦政府包括法院、国会和总统都没有这个权力,只有各州才有权力决定婚姻的有效性,认为同性婚姻无效的州还可以继续反对同性婚姻。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宣布,联邦婚姻保护法DOMA违宪,联邦政府不能再依据DOMA的规定否决合法有效的同性婚姻所应享有的联邦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移民利益(注:移民属于联邦事务)。

  判决下达后,总统欧巴马下令联邦各部门采取必要步骤保障同性家庭获得所有相应的联邦利益。2013年7月,美国移民局添加了一个同性婚姻页面,Same-Sex Marriages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eb1d4c2a3e5b9ac89243c6a7543f6d1a/?vgnextoid=2543215c310af3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2543215c310af3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 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同月,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In Re Zeleniak 中决定,随着DOMA第三章的失效,同性结婚人士享有所有移民法上的利益,同时重申执法机构要根据婚姻登记州或国家的法律来决定婚姻的有效性。

  同性婚姻移民:怎样操作

  所有美国移民和非移民类别都对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开放,包括:

  亲属移民: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同性配偶及其符合其他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奍子女,美国公民的父母的同性配偶、兄弟姐妹的同性配偶等。

  职业移民:EB1、EB2、EB3、EB5申请人的同性配偶及其符合其他条件的子女、继子女、奍子女可以作为家属跟随移民。

  什么是跟随移民:在职业移民(EB1、EB2、EB3及投资移民EB5中,其实并没有大家常说的“主申请人”和“副申请人”的概念,这些概念是业者为了方便向客户解答而创造出来的。移民法、移民局及移民表格只认可”申请人“,比如在EB5中,投资并申请移民的那个人就是EB5的”申请人“,移民局不要求把这个”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作为”副申请人“填在I-526申请表中,I-526申请表中也没有这一项。而是在I-526申请批准后,美国政府让当事人选择,要不要把配偶和子女作为”跟随移民“者办理美国移民手续。”跟随移民“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与申请人同时办理移民,也可以在10年20年后再选择跟随移民,当然有其他条件限制,首先这个婚姻是在申请人的绿卡批准前建立的并在绿卡批准时有效的,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拿到绿卡后才结婚的配偶不能”跟随移民“,其次符合其他条件,如婚姻真实有效,子女没有超龄等)。

  各种非移民签证,如B类旅游或短期商务签证的随行同性配偶或伴侣,H、L、F、M类工作学习签证的随行同性配偶,K类未婚夫/妻签证等。

  其他移民法上的利益。

  中国籍的希望通过同性婚姻办理美国移民的申请人,必须要到美国的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登记的州或者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登记的国家进行合法婚姻登记。Windsor判决中的原告就是在加拿大办理的同性结婚。

  这些州包括:California, Connecticut, Delaware, Iow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nnesot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Rhode Island, Vermont, and Washington, District of Columbia。

  这些国家包括:瑞典,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士,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法国,巴西,乌拉圭,新西兰和英国。

  办理移民时,美国移民法只认可合法的同性婚姻,不认可无婚姻登记的同性同居、共同生活(civil union, domestic partnership)等方式。当然办理个别无需”婚姻“的非移民签证时情况是不一样的,如B2非移民签证。

  在申请移民时,不需要居住在一个认可同性婚姻的美国州或国家。

  如果你的同性配偶无法取得签证到美国来与你结婚,你可以用K类未婚夫妻非移民签证把对方先申请到美国,然后在允许同性登记的州进行婚姻登记,并且在美国境内提交绿卡申请和在美国境内等待绿卡批准。由于是非移民签证,你们可以免去先到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办理结婚手续的麻烦。

  同性婚姻移民:EB-5投资移民

  EB-5投资移民属于前述的职业移民中的一种,适用与其他职业移民一样的规则。

  EB-5申请人的同性配偶及其子女可以”跟随“EB-5申请人移民。

  为了给同性配偶及其子女办理投资移民,主申请人(我们还是使用这个不正规但通俗易懂的名词)必须在拿到有条件绿卡前与其办理结婚手续。也就是说,这个同性结婚手续可以在递交I-526前办,也可以在递交I-526后办,也可以在I-526批准后、广领馆面谈前办,只要是在移民/绿卡批准前办就可以了。

  当然,还是要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的。

  同性配偶及其子女可以选择与主申请人一同去广领馆面谈,也可以2年、5年、10年以后办理,没有时间限制,但要符合其他条件,如主申请人还健在、还保有绿卡身份、子女没有超龄等。

  感谢大家阅读兆龙移民问题研究中心的专业文章,兆龙移民问题研究中心隶属于兆龙出国顾问集团。我们致力于提高广大移民申请人对各国移民法律政策和申请实务的认识了解,帮助大家在移民申请过程中进行理性客观的抉择。

原文链接:http://www.zhaolong.net/usa/usayj/201411464.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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