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国移民常识问答  >  

[美国移民常识问答]——什么样的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不允许的呢?

  美国移民局规定所有EB-5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是有商业风险的行为,投资人必须知晓并认可自身的投资行为是有商业风险的,移民局不允许项目方通过协议的方式、保证全部或部分归还投资人50万美元投资款,也不允许项目方通过协议的方式、以给予房产或项目部分产权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归还投资款。但是移民局认可项目方以本项目或其他项目的资产为EB-5投资款进行实物抵押担保。兆龙移民的项目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都是以EB-5为第一顺位还款,这样即便项目建成的价值增长不如预期,我们投资人的投资款也可以得到保障,因为我们的投资人在收款方面是处于第一优先的。

  举个例子,项目方以现市值50 万美金的房产进行抵押,承诺五年后如不还款,房子就归投资人所有,这种情况,是移民局不允许的。而什么样的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允许的呢?项目方以现市值50 万美金的房产进行抵押,承诺五年后以售卖房产或者再融资方式还款,如不还款,则EB-5有限合伙可对房产进行拍卖变现。这种抵押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允许的。

以上文字由北京兆龙移民(www.zhaolong.net)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更新时间:2015-03-26
相关文章

免费评估

国内顶级专家帮您解析移民政策

私人定制您的移民方案

本网站版权及内容解释权归北京兆龙出入境中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版面设计已工商备案 翻录必究京ICP备12047890号-8网站地图内容索引